本標準是對NY 5070 2001《無公害食品 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的修訂。
本標準修訂主要參考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食品中獸藥殘留》(“Residue of Veterinary Drugs in Foods”)第二版第三卷(1995修訂)和《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Codex Maximum Residue Limit For Veterinary Drugs in Foods”),同時根據我國水產品貿易情況參考了歐盟法規(EEC Regulation 2377/90.),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FAD)法規[21CFRCh.I(4-1-01 Edition)Part 556 Tolerance for Residue of New Animal Drugs in Food]以及日本、加拿大、韓國和我國香港地區的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MRL),并結合我國水產品養殖生產過程中漁藥的使用情況。
本標準保持了原標準的結構形式;在內容保留了原標準中科學、合理的內容,刪除了目前我國水產養殖中沒有使用的藥物,修訂了氯霉素測定方法,增加了附錄A、附錄B,同時對部分內容作了修改和補充。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水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青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廣東出入境檢疫檢疫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德慶、李曉川、李兆新、冷凱良、林黎明、宜齊、吳建麗。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NY 5070 2001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NY 5029—2001 無公害食品 豬肉
NY 5071 無公害食品 漁用藥物使用準則
SC/T 3303—1997 凍烤鰻
SN/T 0197—1993 出口肉中喹乙醇殘留量檢驗方法
SN 0206—1993 出口活鰻魚中噁喹酸殘留量檢驗方法
SN 0208—1993 出口肉中十種磺胺殘留量檢驗方法
SN 0530—1996 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殘留量的檢驗方法 液相色譜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漁用藥物 fishery drugs
用以預防、控制和治療水產動、植物的病、蟲、害,促進養殖品種健康生長,增強機體抗病能力以及改善養殖水體質量的一切物質,簡稱“漁藥”。
3.2 漁藥殘留 residues of fishery drugs
在水產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漁藥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謝產物,并包括與藥物本體有關雜質的殘留。
3.3 最高殘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MRL
允許存在于水產品表面或內部(主要指肉與皮或/和性腺)的該藥(或標志殘留物)的最高量/濃度(以鮮重計,表示為:克/千克或毫克/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