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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NY5070—2002 無公害食品 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 [打印本頁]

作者: 水寶寶    時間: 2010-6-4 10:26
標題: NY5070—2002 無公害食品 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
本標準規定了無公害水產品中漁藥及通過環境污染造成的藥物殘留的最高限量,適用于水產養殖品及初級加工水產品、冷凍水產品,其他水產加工品可以參照使用。



  標準號:NY5070—2002

  前 言


  本標準是對NY 5070 2001《無公害食品 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的修訂。
  本標準修訂主要參考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食品中獸藥殘留》(“Residue of Veterinary Drugs in Foods”)第二版第三卷(1995修訂)和《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Codex Maximum Residue Limit For Veterinary Drugs in Foods”),同時根據我國水產品貿易情況參考了歐盟法規(EEC Regulation 2377/90.),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FAD)法規[21CFRCh.I(4-1-01 Edition)Part 556 Tolerance for Residue of New Animal Drugs in Food]以及日本、加拿大、韓國和我國香港地區的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MRL),并結合我國水產品養殖生產過程中漁藥的使用情況。
  本標準保持了原標準的結構形式;在內容保留了原標準中科學、合理的內容,刪除了目前我國水產養殖中沒有使用的藥物,修訂了氯霉素測定方法,增加了附錄A、附錄B,同時對部分內容作了修改和補充。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水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青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廣東出入境檢疫檢疫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德慶、李曉川、李兆新、冷凱良、林黎明、宜齊、吳建麗。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NY 5070 2001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公害水產品中漁藥及通過環境污染造成的藥物殘留的最高限量。
  本標準適用于水產養殖品及初級加工水產品、冷凍水產品,其他水產加工品可以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NY 5029—2001  無公害食品  豬肉
  NY 5071  無公害食品  漁用藥物使用準則
  SC/T 3303—1997  凍烤鰻
  SN/T 0197—1993  出口肉中喹乙醇殘留量檢驗方法
  SN 0206—1993  出口活鰻魚中噁喹酸殘留量檢驗方法
  SN 0208—1993  出口肉中十種磺胺殘留量檢驗方法
  SN 0530—1996  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殘留量的檢驗方法  液相色譜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漁用藥物   fishery drugs
  用以預防、控制和治療水產動、植物的病、蟲、害,促進養殖品種健康生長,增強機體抗病能力以及改善養殖水體質量的一切物質,簡稱“漁藥”。
  3.2 漁藥殘留  residues of fishery drugs
  在水產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漁藥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謝產物,并包括與藥物本體有關雜質的殘留。
  3.3 最高殘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MRL
  允許存在于水產品表面或內部(主要指肉與皮或/和性腺)的該藥(或標志殘留物)的最高量/濃度(以鮮重計,表示為:克/千克或毫克/千克)。

  4   要求

  4.1 漁藥使用
  水產養殖中禁止使用國家、行業頒布的禁用藥物,漁藥使用時按NY 5071的要求進行。
  4.2 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要求
  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要求見以下:
  (1)抗生素類-四環素類-金霉素(chlortetracycline),指標(MPL)100克/千克。
  (2)抗生素類-四環素類-土霉素(Oxytetracycline),指標(MPL)100克/千克。
  (3)抗生素類-四環素類-四環素(Tetracycline),指標(MPL)100克/千克。
  (4)抗生素類-氯霉素類-氯霉素(Tetracycline),指標(MPL)不得檢出。
  (5)磺胺類及增效劑-磺胺嘧啶(Sulfadiazine)。
  (6)磺胺類及增效劑-磺胺甲基嘧啶(Sulfamerazine)。
  (7)磺胺類及增效劑-磺胺二甲基嘧啶(Sulfadimidine)。
  (8)磺胺類及增效劑-磺胺甲噁唑(sulfamethoxazole),指標(MPL)100(以總量計)克/千克。
  (9)磺胺類及增效劑-甲氧芐啶(Trimethoprim),指標(MPL)50克/千克。
  (10)喹諾酮類-噁喹酸(Oxilinic acid),指標(MPL)300克/千克。
  (11)硝基呋喃類-呋喃唑酮(Furazolidone),不得檢出。
  (12)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不得檢出。
  (13)己烯雌酚(Olaquindox),不得檢出。

  5   檢測方法

  5.1 金霉素、土霉素、四環霉
  金霉素測定按NY 5029—2001中附錄B規定執行,土霉素、四環素按SC/T3303—1997中附錄A規定執行。
  5.2 氯霉素
  氯霉素殘留量的篩選測定方法按本標準中附錄A執行,測定按NY 5029—2001中附錄D(氣相色譜法)的規定執行。
  5.3 磺胺類
  磺胺類中的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的測定按SC/T3303的規定執行,其他磺胺類按SN/T 0208的規定執行。
  5.4 噁喹酸
  噁喹酸的測定按SN/T0206的規定執行。
  5.5 呋喃唑酮
  呋喃唑酮的測定按SN/T0530的規定執行。
  5.6 己烯雌酚
  己烯雌酚殘留量的篩選測定方法按本標準中附錄B規定執行。
  5.7 喹乙醇
  喹乙醇的測定按SN/T0197的規定執行。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項目
  按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項目進行。
  6.2 抽樣
  6.2.1 組批規則
  同一水產養殖場內,在品種、養殖時間、養殖方式基本相同的養殖水產品為一批(同一養殖池,或多個養殖池);水產加工品按批號抽樣,在原料及生產條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組生產的產品為一批。
  6.2.2 抽樣方法
  6.2.2.1 養殖水產品
  隨機從各養殖池抽取有代表性的樣品,取樣量見以下:
  (1)生物數量500(尾、只)以內,取樣量2(尾、只)。
  (2)生物數量500~1000(尾、只),取樣量4(尾、只)。
  (3)生物數量1001~5000(尾、只),取樣量10(尾、只)。
  (4)生物數量5001~10000(尾、只),取樣量20(尾、只)。
  (5)生物數量≥10001(尾、只),取樣量30(尾、只)。
  6.2.2.2 水產加工品
  每批抽取樣本以箱為單位,100箱以內取3箱,以后每增加100箱(包括不足100箱)則抽1箱。
  按所取樣本從每箱內各抽取樣品不少于3件,每批取樣量不少于10件。
  6.3 取樣的樣品的處理
  采集的樣品應分成兩等份,其中一份作為留樣。從樣本中取有代表性的樣品,裝入適當容器,并保證每份樣品都能滿足分析的要求;樣品的處理按規定的方法進行,通過細切、絞肉機絞碎、縮分,使其混合均勻;魚、蝦、貝、藻等各類樣品量不少于200克。各類樣品的處理方法如下:
  a)魚類:先將魚體表面雜質洗凈,去掉鱗、內臟,取肉(包括脊背和腹部)肉和皮一起絞碎,特殊要求除外。
  b)龜鱉類:去頭、放出血液,取其肌肉包括裙邊,絞碎后進行測定。
  c)蝦類:洗凈后,去頭、殼,取其肌肉進行測定。
  d)貝類:鮮的、冷凍的牡蠣、蛤蜊等要把肉和體液調制均勻后進行分析測定。
  e)蟹:取肉和性腺進行測定。
  f)混勻的樣品,如不及時分析,應置于清潔、密閉的玻璃容器,冰凍保存。
  6.4 判定規則
  按不同產品的要求所檢的漁藥殘留各指標均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各項指標中的極限值采用修約值比較法。超過限量標準規定時,允許加倍抽樣將此項指標復驗一次,按復驗結果判定本批產品是否合格。經復檢后所檢指標仍不合格的產品則判為不合格品。
作者: chenwendian    時間: 2011-10-19 14:30
謝謝樓主,全部收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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