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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NY 5272-2004 無公害食品 鱸魚 [打印本頁]

作者: 水寶寶    時間: 2010-6-4 10:28
標題: NY 5272-2004 無公害食品 鱸魚
本標準規定了無公害食品鱸魚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適用于鱸魚活、鮮品。


  標準號:NY 5272-2004

  前 言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福建省水產研究所、福建省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成業、葉玫、莊宛、蔡良候、劉智禹、蘇碰皮、賀學榮。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公害食品鱸魚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鱸魚(Lateolabrax japonicus)活、鮮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5009.11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鎘的測定
  GB/T 5009.17 食品中總汞及有機汞的測定
  NY 5052 無公害食品 海水養殖用水水質
  SC/T 3015 水產品中土霉素、四環素、金霉素殘留量的測定
  SC/T 3016 水產品抽樣方法
  SC/T 3018 水產品中氯霉素殘留量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SC/T 3022 水產品中呋喃唑酮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法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3.1.1 活鱸魚
  魚體健康,游動活潑,不得有魚病癥狀。魚體具有鱸魚所固有的色澤和光澤;體態勻稱,無畸形;鱗被完整,鱗片緊密。具有鱸魚固有氣味,無油污等異味。
  3.1.2 鮮鱸魚
  鮮鱸魚的感官要求:
  (1)體表:體態勻稱、無畸形,鱗被完整、鱗片緊密,不得有疾病癥狀;背部及體側為銀灰色,腹面為銀白色,從側線至背鰭散布黑色斑點,腹鰭及尾鰭呈淡灰色,有光澤;
  (2)鰓:鰓絲清晰,呈鮮紅色,黏液透明;
  (3)眼球:眼球飽滿,角膜清晰;
  (4)氣味:具有鱸魚固有氣味,無油污等異味;
  (5)組織:肌肉組織緊密、富有彈性,內臟清晰、無腐敗變質。
  3.2 安全指標
  鱸魚安全指標:
  (1)無機砷(以As計)≤0.5毫克/千克;
  (2)鉛(以Pb計)≤0.5毫克/千克;
  (3)鎘(以Cd計)≤0.1毫克/千克;
  (4)汞(以Hg計)≤0.5毫克/千克;
  (5)土霉素≤100毫克/千克;
  (6)氯霉素不得檢出;
  (7)呋喃唑酮不得檢出。

  4 試驗方法

  4.1 感官檢驗
  4.1.1 在光線充足、無異味或其他干擾的環境下,將樣品置于清潔的白瓷盤上,按3.1感官指標進行逐項檢驗。當感官檢驗難以判定產品質量時,用水煮試驗判定。
  4.1.2 水煮試驗:在容器中加入500毫升飲用水,將水燒開后,取約100克用清水洗凈的魚,切塊(不大于3厘米×3厘米),放于容器中,加蓋,煮5分鐘后,打開容器蓋,聞氣味,品嘗肉質。
  4.2 無機砷的測定
  按 GB/T 5009.11的規定執行。
  4.3 鉛的測定
  按 GB/T 5009.12的規定進行。
  4.4 鎘的測定
  按 GB/T 5009.15的規定執行。
  4.5 汞的測定
  按 GB/T 5009.17的規定執行。
  4.6 土霉素的測定
  按 SC/T 3015的規定執行。
  4.7 氯霉素的測定
  按 SC/T 3018的規定執行。
  4.8 呋喃唑酮的測定
  按 SC/T 3022的規定執行。

  5   檢驗規則

  5.1 組批規則與抽樣方法
  5.1.1 組批規則
  按同一時間、同一來源(同一魚池或同一養殖場)的鱸魚歸類為同一檢驗批。
  5.1.2 抽樣方法
  按 SC/T 3016 的規定執行。
  5.1.3 試樣制備
  用于安全指標檢驗的樣品魚,清洗后,去頭、骨、內臟,取肌肉等可食部分絞碎混合均勻后備用。試樣量為400克,分為兩份,其中一份用于檢驗,另一份作為留樣。
  5.2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為出場檢驗和型式檢驗。
  5.2.1 出場檢驗
  每批產品必須進行出場檢驗。出場檢驗由生產單位質量檢驗部門執行,檢驗項目為感官檢驗。
  5.2.2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型式檢驗的項目為本標準中規定的全部項目。
  a)新建鱸魚養殖場養成的鱸魚;
  b)養殖環境發生變化,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d)出場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正常生產時,每一個養殖周期至少一次周期性檢驗。
  5.3 判定規則
  5.3.1 感官檢驗所檢項目應全部符合3.1條規定;檢驗結果中有兩項以上指標不合格,則判為產品不合格;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允許重新抽樣復檢,如仍有不合格項則判為產品不合格。
  5.3.2 安全指標的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判本批產品不合格,不得復檢。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志
  應標注產品名稱、數量、產地、生產單位或銷售單位、生產日期。
  6.2 包裝
  6.2.1 包裝材料
  所用包裝材料應堅固、潔凈、無毒、無異味,符合衛生要求。
  6.2.2 包裝要求
  活魚包裝中應保證所需氧氣充足;鮮魚應裝于潔凈的保溫魚箱中,確保魚的鮮度及魚體的完好。
  6.3 運輸
  6.3.1 活魚運輸中應保證所需氧氣充足;鮮魚用冷藏或保溫車船運輸,保持魚體溫度在0℃~40℃。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擠壓與碰撞。
  6.3.2 運輸工具應清潔、無毒、無異味、無污染,符合衛生要求。
  6.4 貯存
  6.4.1 活魚可在潔凈、無毒、無異味的水體中充氧暫養,暫養水質應符合NY 5052的規定,活魚暫養中應保證所需氧氣充足。
  6.4.2 鮮魚貯存時保持魚體溫度在0℃~4℃,貯存環境應清潔、無毒、無異味、無污染,符合衛生要求。
作者: chenwendian    時間: 2011-10-19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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